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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 |
| 1、武汉兴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行贿问题。 |
| 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向某区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郑某行贿。郑某因受贿罪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根据《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对武汉兴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公布期限为12个月;公布期间,即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该公司不得在本市区域内参与土地出让各类活动。 |
| 2、武汉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行贿问题。 |
| 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该公司董事长汪某、总经理孟某,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多次向某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名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行贿。2007年12月,相关人员因受贿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根据《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武汉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公布期限为12个月;公布期间,即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该公司不得在本市区域内参与土地出让各类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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