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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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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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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
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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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建立土地出让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促进土地出让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出让领域各类活动,包括土地征收(用)、房屋拆迁、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的用地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及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以下简称商业行贿不良行为),是指在土地出让领域各类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贿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经济利益,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查证属实的行贿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建立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查询系统,记录全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并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http://scxx.whfcj.gov.cn)和土地交易中心公示屏上统一公布。
第五条 参与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构成行贿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给予行政处罚的商业行贿行为;
(四)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具有行贿行为,虽行贿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但受贿对象受到刑事追究、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证属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商业行贿行为。
第六条 建立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报送、通报制度。按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由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填写登记表,并向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条 区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在案件查结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主管单位。
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在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或收到区级单位上报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填写《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和公布。
第八条 被认定有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公布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公布期限为2年;
(二)受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的,公布期限为1年。
第九条 对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的单位或个人,在公布期内不得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和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活动。
第十条 参与土地出让活动的单位,总(母)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其下设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子公司不承担责任;下设分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子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母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查询和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记录和公布。
第十二条 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自公布期满起可依法参与和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领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本办法第二条涉及的各类活动时,应当对市场参与方或投标人提出不得有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的条件;在对市场参与方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查询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含开发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不按规定通报、记录和公布相关信息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市国土、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和研究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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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汉市土地出让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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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人
基本情况 |
涉案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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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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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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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受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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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性 质 |
总(母)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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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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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人
基本情况 |
涉案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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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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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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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受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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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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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次数 |
累计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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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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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金额 |
行贿款物或其他利益折合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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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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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系统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应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产局记录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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