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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
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
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办发〔2007〕2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建设项目用地并联审批工作,现制定《武汉市基础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
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07〕20号文)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一)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工程;   
  (二)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新增建设用地需以批次方式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及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用地环节审批的主办部门,是立项、规划环节审批(查)的协办部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用地环节审批的协办部门。   
  第四条 纳入市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查)事项包括:
  (一)用地环节主办审批事项(简称主办事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二)立项或规划环节协办审批(查)事项(简称协办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案审查。  
  第五条 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其办理时限为:主办事项20日(工作日,以下同),特殊情况不能在20日内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协办事项10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10日内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办理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一)审批(查)事项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听证报审或其它法定条件准备的;
  (二)审批(查)事项需依法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或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审查、批准的;
  (三)审批(查)部门认为需要申请人补充、修正申报资料或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才可能作出审批(查)意见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批(查)的情形(如:需要征求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告知、确认、听证、签订征地协议或出现土地权属争议需进行协调的;属于违法用地需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等)。   
  第六条 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资料之前,可先提出咨询请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解答,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有关资料进行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查)时限内。   
  第七条 用地申请人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其土地所在区域为中心城区的,到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窗口申报;所在区域为远城区或开发区的,到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报,依法属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第八条 中心城区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向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窗口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在5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需要补齐和修正的内容告知用地申请人。申请人补齐、修正资料符合要求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正式受理;
  (三)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通知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并签订征地协议,土地执法机构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如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则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四)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时向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对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有关审查意见,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结论性意见;
  (五)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整理建设用地报批资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1。
位于远城区和开发区的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参照本条规定实施。   
   第九条 协办审批事项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项目立项或规划审批的主办部门窗口统一接收申报资料,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窗口按规定领取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在3日内向主管部门回复意见。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主办部门正式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需要补充、修正的内容告知主办部门。申请人将补充、修正的资料报送主办部门后,主办部门通知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告知主办部门正式受理。
  第十条 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规定受理申报资料;
(二)相关处室进行审查并按要求集体会审研究;
(三)对符合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条件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复函”,并抄送主办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主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需要上报国土资源部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函”,并抄送主办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式、内容、所需资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2。 位于远城区和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照本条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项目立项和规划审批之前,进行初审;
1、由项目所在地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项目的重要程度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确定项目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评估报告按评估级别一、二、三级,分别报请省、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作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的申报必备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规定受理申报资料;
(三)对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或评估报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方式、内容、所需资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3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项目立项和规划审批之前,进行初审;
  1、由项目所在地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初审(位于中心城区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有查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或设置有矿业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其评估成果须经专家审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可;
  3、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作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的申报必备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规定受理申报资料;
  (三)对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4。   
  第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案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规定受理申报资料;
  (二)建设项目选址内涉及已公布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对其保护方案进行审查;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内涉及符合优秀历史建筑确认条件的建筑,要求申请人提供保护方案,并进行审查;
  (四)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审查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案审查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5。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及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及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同步施行。
   附表: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服务指南;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服务指南;
  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服务指南;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服务指南;
  5、建设项目选址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审查服务指南。   
  
 附表1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主办处室:耕地保护处
协办处室:土地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地籍产权处、地质矿产处、执法大队
一、服务内容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56号令)第五章;
3、《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三、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文件和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5份)
2、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一证”(1份)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
4、建设拟征土地权属汇总表(原件8份)
5、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原件1份)
7、涉及水务、林业、环保、消防、市政、宗教等审查内容的,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材料1份)
8、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听证会议纪要和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规划方案及说明,附局部调整方案前后地类及面积对比表,涉及范围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4份)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8份)
10、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8份)
1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图、总平面布置图(线型工程还需提供线路走向示意图)(材料4份,1份以上原件)。
12、建设项目依法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正式论证材料,以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图(原件4份)
四、收件处理
1、受理: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之次日起2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次日起2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次日起5日内作出补齐、补正资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1)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原则;(2)是否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相关依据;(3)是否符合切实保护耕地原则;(4)是否符合合理利用和集约用地原则;(5)是否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及完成耕地占补平衡。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次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不能在20日内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税)依据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
八、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同意依法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2、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附具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送达与公示
十、特别说明事项
属市以上审批权限的,用地单位及行政机关应提供的材料按上级机关要求办理。

附表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主办处室:土地规划管理处
协办处室: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地籍产权处、地质矿产处
一、服务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22、23条;
2、《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
3、《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土资发〔2005〕20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
3、需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发改委关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备案文件;
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教育、民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复;
6、需作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或备案)文件;
7、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等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基本农田的,含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下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含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会纪要;
8、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9、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提供规划调整前后图件及地类和面积对照表。涉及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基本农田补划前后现状图及规划图;
10、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形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需提供报件3份;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需提供报件6份。
四、收件处理
1、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或规划审批的主办单位窗口受理资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领取资料;
2、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3日内一次性将需要补充、修正的内容告知主办单位,申请人将补充、修正的资料报送主办单位后,主办单位通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通知主办单位正式受理。
五、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是否引发地质灾害;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涉及基本农田的,含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下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听证纪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1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七、收费依据
八、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函”;
2、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附具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需要上报国土资源部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项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函”。
九、送达
审批(查)结果回复主办单位
十、特别事项说明

附表3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主办处室: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一、服务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8号)第八条
三、申报材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或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四、收件处理
1、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或规划审批的主办单位窗口受理资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领取资料;
2、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3日内一次性将需要补充、修正的内容告知主办单位,申请人将补充、修正的资料报送主办单位后,主办单位通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通知主办单位正式受理。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是否编制了评估报告;
(3)不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需提供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1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七、收费依据
八、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加盖审查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审查)意见。
2、不同意:出具“不同意”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九、送达
审批(查)结果回复主办单位
十、特别说明事项

附表4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主办处室: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一、服务内容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三、申报材料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原件一份)、专家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及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原件一份)或者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四、收件处理
1、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或规划审批的主办单位窗口受理资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领取资料;
2、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3日内一次性将需要补充、修正的内容告知主办单位,申请人将补充、修正的资料报送主办单位后,主办单位通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通知主办单位正式受理。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
(2)需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是否编制了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经专家审查、并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
(3)不需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需提供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1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七、收费依据
八、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加盖审查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审查)意见。
2、不同意:出具“不同意”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九、送达
审批(查)结果回复主办单位
十、特别事项说明
附表5
建设项目选址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审查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审查
主办处室:房屋安全维护管理处
一、服务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审查
二、设定依据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内1:500地形图;
2、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内含有已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的需提供优秀历史建筑的相关资料及和保护方案。
四、收件处理
1、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或规划审批的主办单位窗口受理资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领取资料;
2、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3日内一次性将需要补充、修正的内容告知主办单位,申请人将补充、修正的资料报送主办单位后,主办单位通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通知主办单位正式受理。
五、审查内容
1、审查已公布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符合保留条件但未公布的保护建筑,进行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1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七、办理结果
1、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内无优秀历史建筑,同意上报。加盖审查机关印章和注名日期;
2、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内有优秀历史建筑提供保护措施方案,同意上报。加盖审查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
3、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内有优秀历史建筑无保护措施方案,不同意上报。说明理由,加盖审查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
八、送达
审批(审查)意见回复主办单位

主办:武汉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汉口高雄路166号 邮编:430015